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乾安县第一中学语言文字工作制度

2013年09月12日 15:12:53 访问量:246

     乾安县第一中学语言文字工作制度

为全面推进我校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化、标准化、规范化建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》、《教师法》、《教育法》和国家语委、国家教委颁布的《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》,结合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制度:

第一条  学校成立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,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、逐级管理。切实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(以下简称语言文字工作)的领导与指导,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,作为素质教育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。

第二条  学校张贴各种宣传标语,制作固定宣传栏,加大宣传力度,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。

第三条  学校开展各种语言文字类活动,将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教育教学基本内容和常规管理。

第四条  普通话、规范字是校园基本用语用字。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:

(一)校内交谈用语

(二)公务接待用语

    (三)各种会议用语

(四)校园广播用语

(五)课堂用语(外语教学除外)

(六)说课、演讲、辩论、诗词朗诵、等各种师生评比竞赛用语

 (七)文件、规章制度、决定、通知、公告、信函等一切公文用字

(八)公用印章、标志牌、指示牌、橱窗、海报、奖状、证书等用字

(九)学校组织的出版物、师生征文、教师论文、信息简报等用字

(十)校园网、课件、电子教案等汉语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

  (十一)教案、板书、作业批改、试卷、黑板报等教育教学用字

(十二)教室、寝室、办公室、会议室等各种环境文化设计用字

第五条除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,校园内不得使用下列汉字:

  (一)已简化的繁体字

(二)已淘汰的异体字和旧字形

  (三)已废止的《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(草案)》中的简化字

  (四)已更改的生僻地名和旧译计量单位名称用字

  (五)有损社会文化环境,带有不良文化倾向的用字

第六条使用汉字、标点符号、汉语拼音等,应当执行国家现行有效的《现代汉语通用字表》、《简化字总表》、《标点符号用法》、《汉语拼音方案》和《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》等标准。学校教学科研处负责组织专人检查测试。

第七条学校所有专任教师必须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。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,应当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,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。从事语文学科教学的教师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,非语文学科教学的教师必须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。学校在招聘教师时应当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,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方可录用。

第八条学生必须按照《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的规定,说普通话和规范使用汉字。

第九条学校应精心组织每年的“推普周”宣传活动,促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制度化、规范化建设。将《语言文字工作制度》落实情况,纳入各处室、教职工、班级、学生的业务考核管理,并作为各级各类评先选优的指标。

第十条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档案管理,及时规范整理、及时归档,做好检查工作。

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最终解释权属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乾安县第一中学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O一三年八月十五日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编辑:兰喜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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